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40:06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何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主分配。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一)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各类人员统一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能执行机关或企业的工资制度。
(二)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自进入新单位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按工作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档案工资。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三)事业单位因单位财政管理方式变化的,自变动之下月起,按新的财政管理方式重新确定该单位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原津贴比例不论高于或低于新定比例,都不再执行,职工个人档案工资随之变化。
在不同财政管理方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其档案工资中的津贴比例按调入单位的标准重新确定。
(四)事业单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搞活分配,但职工档案工资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实际收入可以按照单位分配改革办法执行。
(五)事业单位搞活分配的办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方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除档案工资外,其实际工资收入也要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三、关于津贴补贴管理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批准或发文实施的津贴、补贴,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执行,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变动,只能由发文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搞活分配办法,将津贴、补贴纳入搞活分配的范围发放。
(二)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各州、市党委、政府可以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津贴、补贴。
在制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时,各地应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由于单位或工作原因可以享受岗位性、行业性、工作性津贴、补贴的人员,如单位同时有几项津贴、补贴执行规定,除可以执行省确定的不受行业、地域限制的基本津贴、补贴外,只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余津贴、补贴中的一项。
四、关于退休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退休政策和条件,仍然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退休,可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政策规定。
(二)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计发,州、市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达到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当月起算。因各种原因,批准退休时间在到龄时间之后的,其退休时间仍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算。
(四)职工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并递交书面申请,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本人要求缓办退休手续,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有国家政策依据,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经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对缓办退休手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作出规定。到时除特殊情况(工作确实需要)外,单位要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
(五)经费由省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员由地方或部门管理,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的单位,职工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提前或暂缓退休的,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六)凡不按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未达到退休条件即提前退休的无效。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办退休手续的,自到龄之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规定办法发给退休费。
五、关于工资福利与退休宏观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业性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全省性和全省行业性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政策。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部门或单位拟研究提出涉及全省或部门及行业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无论是用于制定法规,还是用于制定政策,有关部门在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策前,应征求省人事、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上报;经反复协调实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将人事、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审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的任何工资福利与退休方面的事项,都要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再实施。
(三)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授权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方面的专题领导讲话外,其他形式的领导讲话不是部门或单位工资福利及退休工作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政策规定执行。领导关于工资福利及退休方面的指示或意见,属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财政部)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发后,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执行;属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的,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报批程序,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并拟定实施办法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不得就本行业下级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提要求,也不能擅自作规定。
(四)按照国家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文件外,其余国家主管或业务指导部门自行制定下发文件作出的相关规定,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的,不得执行。
(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的解释权在省人事厅;经费使用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职工工资福利与退休的审批权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审批一律无效。
六、关于本文的执行
(一)凡有违反国家政策和上述规定的地方和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停止或改正过去的错误做法。应该补办审批手续的,在2005年3月底前报批;不办报批手续的,于2005年4月起停止执行;不报批又不停止执行的,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同时,省财政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符的、个人工资未按现工作单位办法处理的,于2005年3月底前,由单位自行纠正并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逾期不办的,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工资发放,按政策处理后再发给工资。
(三)除中央、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全省性、行业性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外,其余未按本规定批准或备案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自2005年4月起一律不再继续执行,遗留问题由出台政策的地方或单位根据本文规定处理。
过去做法和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李磊


  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中 止、终止的过程中,违约金常常作为履行担保出现,所谓“违约”简言之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协议中约定内容的行为,保障合同完整、有效地履行。从法理上看,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同样可以约定违约金。是不是任何月翻约定的行为都能成为违约金的成立条件呢?从实际情况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消极主义态度,中国立法也不例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应用范围采取了很大限制。劳动关系应当是一种稳定的、和谐的关系。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实际上是增大了劳动关系的交易过程的法律成本。例如劳动者的一次迟到、早退;用人单位的一次迟延付薪、违章指挥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违约(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只是法律上不认可)。那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性将会被挑战,劳动管理将变得相当麻烦,并且也没有必要如此麻烦。认真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主要有四大限制:
  一、范围限制
  1、服务期限制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数额限制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但是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数额的涉及,笔者认为数额可以双方进行约定,以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
  三、成就条件限制
  1、服务期要满足“脱产”、“6个月以上”、“专业技术培训”三个条件。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举证限制
  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以上讲的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否对单位约定违约金呢?作为单位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笔者的理解应该是可以的,只是笔者还没有遇到这样的实际案例,也许只是存在于小部分实力比较强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作者:李磊
单位: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
电话:13851866512
特别声明:如需修改本文,须经作者同意。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处理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有条件地延长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贷款展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展期的理由,展期的借款金额,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等。
第七条 借款人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展期与否的处理意见。审查的重点是:借款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贷款展期的原因是否真实,展期的分期还款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第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贷款展期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通知借款人并作相应的风险记录。
不同意贷款展期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3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15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二),并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属于担保贷款的,贷款展期协议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展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四条 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后,在贷款展期期间,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在__年_月_日前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截止__年_月_日,我单
位已经偿还____万元,尚欠____万元,现由于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
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借款金额为
____万元,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展期贷款利率
按贵行规定执行,展期后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
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并
按期支付借款利息,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
经办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经办人: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经办人:
甲方由于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
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借款合同)约定的
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经乙方审查
同意展期。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原借款合同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
写)______万元,应于__年_月_日到期。截止
__年_月_日,甲方尚欠借款本金(大写)_____
万元,乙方同意对甲方所欠借款本金予以展期。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即从__
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贷款展期后,原借款合
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变更为__年__个月,即从__年_
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年利率__%执
行,按__结息。在贷款展期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
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在贷款展期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
偿还借款本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期
支付借款利息。
第五条 丙方同意贷款展期,并继续为甲方偿还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六条 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
利、义务和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
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或者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致使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的,可以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用款计划。
第三条 属于国家政策性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附件一)。
第四条 属于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原因和要求。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而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六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时,应在分期还款计划还款到期前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附件二)。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不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后15个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因调整分期用款计划而引起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除外。
第十条 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后,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用款计划
还款计划
变 更 协 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__年_月_日,借款方_________(以下称
甲方)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合同),该合同贷款额为
____万元,贷款期限为__年__个月,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并达成协议
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后,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如下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三、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本协议没有变更的内容按原合
同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担保方意见:
我单位对上述变更知悉,并同意继续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共计
____万元,贷款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单位已经偿还借款
本金____万元,现由于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
划偿还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尚
未履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调整后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贵行借款本金,
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调整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在提前还款日前2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代理经办行,说明提前还款的理由。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并征求代理经办行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还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信贷业务部门批准;还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信贷业务部门将审查处理意见送综合计划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后10个营业日内将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应立即以“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通知综合计划、资金和财会业务部门及代理经办行。
第七条 提前偿还贷款前,借款人必须结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条 提前偿还贷款的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属于委托代理的,代理经办行应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当日将收回的贷款上划开发银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 年 月 日)
信贷业务部门(签章) 经办人(签字)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
| 借款金额 | |借款起止日期| |
|------|------|------|-------|
|已还借款金额| 万元|未还借款金额| 万元|
|------|------|------|-------|
|提前还款金额| 万元|提前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
|备| |
| | |
|注| |
------------------------------
本通知按贷款种类填制,一式五份,综合计划、资金、财会及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信贷业务部门自留一份。



19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