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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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6〕1号




印发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九日





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省运会上争创优异成绩,同时,奖励有关工作人员为备战和参加省运会积极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市代表团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本奖励办法奖励。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凡获1至8名的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二)获1至8名的足球队,奖金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数,分别乘于8000元、5000元、3000元、1200元、900元、600元、400元、3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三)获1至8名的曲棍球队、排球队,奖金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数,分别乘于6000元、3500元、2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四)团体名次不计入代表团综合团体总分的,不发给奖金。


第五条 教练员的奖励标准(足球、曲棍球、排球教练组除外)。


(一)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个人项目)的教练组,带训时间两年以上的按运动员标准的100%发给奖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80%发给奖金;一年以下的按运动员标准的50%发给奖金。


(二)两人以上集体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组,分别按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给该教练组。


(三)个人项目获2至8名的教练组奖金,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计发。


第六条 破纪录奖励标准。


田径、举重项目的运动员,破一项市纪录奖励100元,破一项省纪录奖励1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3000元。在同一赛事中,不管破纪录次数多少,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


代表团工作人员及体育局有关工作人员按全体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20%计发奖金。此类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分等级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八条 在省运会上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其文化考试加分奖励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代表团成员,由于违反纪律或责任事故,使代表团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或取消奖金。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金,由市体育局根据本奖励办法审核造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行发放。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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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5〕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为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调整扰民噪声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现由市环保、公安部门行使的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一、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现由公安部门行使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音的行为;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现由环保部门行使的对在居民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公安、环保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05号

关于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及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上报的计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研究,现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详见附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认定计划,严格资质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评价机构监督管理,严禁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国家局将对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监管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
类别省份 煤 矿评价资质 非煤矿山评价资质 危险化学品评价资质 烟花爆竹评价资质
北京市 1 10 2
天津市 5 5
河北省 6 16 16 5
山西省 8 8 8 3
内蒙古自治区 9 18 12 5
辽宁省 8 8 5 1
吉林省 2 15 12 3
黑龙江省 3 16 12 2
上海市 4 18
江苏省 19 26 3
浙江省 1 15 12 1
安徽省 3 19 12 8
福建省 6 18 6 3
江西省 1 11 11 15
山东省 3 19 12 5
河南省 20 19 19 8
湖北省 7 16 13 5
湖南省 15 16 16 20
广东省 6 16 18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5 14 10 10
海南省 3 3 3
重庆市 13 3 6 2
四川省 3 19 18 3
贵州省 16 19 13 6
云南省 10 19 12 2
西藏自治区 1 1
陕西省 9 15 5 5
甘肃省 5 5 1
青海省 1 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3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10 5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1 1
合 计 163 381 319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