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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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删除第五十二条。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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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79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市政府1988年第37号令)等25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10月29日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失效理由:
  1、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 1988年第37号令不适应当前工作。
  2、沈阳市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9〕86号不适应当前工作。
  3、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 沈政发〔1994〕18号已被国家、省相关文件替代。
  4、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办法 1998年第8号令已被新的规章替代。
  5、沈阳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1990年第6号令有些条款与《工伤保险条例》有冲突。
  6、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沈政发〔1996〕27号与《辽宁省犬类管理规定》相抵触。
  7、沈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5年第10号令
  8、沈阳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7年第7号令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现条码和代码工作主要依据1997年发布、2004年修正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9、沈阳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沈政发〔1986〕91号国家于2003年出台了新的保密法,该细则已不适用于当前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
  10、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沈政令32号19992005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1、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6〕16号卫生部已颁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12、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1995年第18号令已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所取代并被国务院明令废止。
  13、沈阳市奖励和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1991年第8号令与《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抵触。
  14、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7〕43号被《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替代。
  15、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5〕38号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不符。
  16、沈阳市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第18号令与《土地管理法》不符。
  17、沈阳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沈政发〔1993〕20号被《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所涵盖。
  18、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3〕43号此项业务已失去效用。
  19、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3〕62号已被《招标投标法》所替代。
  20、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第33号令国家已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1、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第26号令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已涵盖此规章内容。
  22、沈阳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1997年第34号令今年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规定外企和国内企业的税率是相同的。在税率上地方无权制定鼓励外商企业的优惠政策。
  23、沈阳市城市市容景观管理规定 1998年第6号令2003年实施的《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涵盖此规章规定的内容。
  24、沈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2000年第50号令2007年省政府第200号令《辽宁省非税收外管理办法》已涵盖此规章规定的内容。
  25、沈阳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第47号令此规章中设定了拆迁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1990年7月7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使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单位及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
第三条 物资管理工作要为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服务,要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计划司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和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的统配物资计划,划转指标组织订货。
(三)检查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条 统配物资计划包括: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焦炭、统配汽车、检测专用等计划及进口机电仪外汇计划。
第七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重点保证直属、直供单位国家投资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属单位维修项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指导性计划的机械制造材料。
第八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直供单位、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编报下一年度的统配物资计划。
(二)○一七单位所属各部要根据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计划。
(三)各单位编制统配物资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利库因素,严格按要求认真地逐项填写,按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编报。
编报钢材计划时要附上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的明细表。
(四)直属、直供单位基建用材计划要依据已批准的工程材料概算编制。直属单位的维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计划要注明工程内容和投资额。
第九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按照物资部下达的预拨指标和全年指标每年两次,其中统配汽车和检测专用车指标以及机械制造钢材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物资分配计划采取划转指标和直接订货两种方式,民口的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军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属采取划转指标的做法。军工口汽车、钢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钢材指标采取直接订货的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计划指标后,要积极疏通渠道落实货源,确保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兑现。对于造成浪费又不及时反映问题的单位视其情况停止供应物资。
第十二条 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可以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盈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内材料的管理,注意节约、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准的计划内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做到工完料尽,结余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终要对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况责成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