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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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

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评选和奖励工作,激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自荐条件



1、领导班子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形成了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新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2、本单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在党风廉政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被授予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当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名列前五名。



3、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率先实现"两个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近三年无违法行政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发扬党内民主,做到政务公开,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个人自荐条件



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2、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4、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益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建议。



二、评选方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每三年对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按分配的名额逐级评选。省级人口计生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评选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对省级人口计生委所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抽查验收。



在被评选单位和个人工作的行政区域内对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称、事迹进行公示。



三、表彰奖励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授予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除精神鼓励外,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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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辖区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坚持量力而行、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宣传及救助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和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并落实医疗救助配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申请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代办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具体工作,在委托协议期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医疗救助款的给付、救助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和财政部门代市政府与人寿保险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协议期为3年。

第七条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种方式。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门诊医疗救助额上限为每人每年50元,住院医疗救助额上限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八条 救助对象需持《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薄和身份证到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诊治程序就诊。就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垫付,就诊结束后凭定点医院的有效凭证到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应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70元筹集,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县(区)承担资金的数额按属地管理的低保对象数量核定,每半年上缴市财政医疗救助专户。市财政统一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按业务程序给付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款。医疗救助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作为保险公司的利润;超支财政不补。人寿保险公司按确定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5%收取医疗救助工作代办费。

第十条 市卫生部门与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就地就近、布局合理的原则,确定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对接受诊治的城市特困居民应给予相应的费用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为接受诊治的城市特困居民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 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陈松伟


中文摘要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关键词:死刑制度;废除;限制;完善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a penalty for the old system.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ocial civilization,the argument about the retention or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rous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ncern.Now ,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 of the specific national anditions of China,traditional concept,public opinions,the situation of economy and judiciary,and other factors,it is not feasible to completely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but it is feasible and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improve existing death penalty system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domesitic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KEY WORD: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abolish;restriction;perfect



引言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

(一)死刑制度的国际现状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屡屡受到质疑。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在当时贝卡里亚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之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 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 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也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正式决定废除死刑。据此,全球共计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从地域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欧盟所有国家在内的欧洲和美洲,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巴拿马、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等,而64个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则大部分集中分布在亚洲,如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在187个国家代表投票表决中,以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二)死刑制度的国内现状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7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7.7%。就其实施犯罪的性质而言,在现行刑法典规定的68种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种,约占我国全部暴力犯罪的32%和全部死刑犯罪的31%,而以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如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贪污罪等约占了全部死刑犯罪69%。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问题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废存在的几种争议

1、死刑废除论

  主张此观点者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对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天赋人权,生命具有不可让度性,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随着世界法制进程的一体化与我国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特征的极其残酷刑罚方式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我国现阶段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极度不相符。

2、死刑保留论

  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线的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我国几千年传统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大众被当成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历代统治阶层向来把“杀一儆百、以敬效尤”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与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证。

3、死刑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准备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应当废除,但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对此,针对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废除部分死刑,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同时积极创造各方面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在此问题上的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