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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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是在广东省团员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的,并根据各地意见作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在试行团员证制度过程中参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以及有何修改补充意见,请告团中央颁发团员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团的工作要求,加强团员管理,严密团的组织,增强团的战斗力,根据团章的基本精神建立团员证制度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正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员组织关系接转、团籍注册、团员超龄离团、备注等项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片。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作用是:

  (一)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二)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三)方便团员参加团的活动;

  (四)团员年度注册;

  (五)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四条 团员证使用的有效范围暂为经团中央批准试行团员证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省级团委批准试行团员证制度的市(地、盟)、县(旗)和基层单位。

 

团员证的制作与颁发

  第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组织生产和发行。

  第六条 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业、学校、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的颁发单位。

  第七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的基层团委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团员证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号。团员证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团员证编号和钢印制作、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为具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团员(包括团的专职干部和党员兼职团干部)。

  第十条 新团员在其被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将团员证颁发给本人。

 

团的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一条 在团员证的试行区域内,各机关、厂矿、企业、乡(镇)、学校、街道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通过团员证的“组织关系接转”栏,均可直接相互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必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以团员调动时间和接收组织关系团委盖章时间为准)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填写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的内容,并加盖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印章。团员档案由团员自己携带或随人事档案传递,其转移方式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四条 临时外出团员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团员证起“团员证明信”作用。

  第十五条 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在试行团员证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停止使用。向未试行团员证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时,仍使用原介绍信,并注明已颁发团员证。同时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注明组织关系转出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团员出团员证的试行区域或因公、因私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仍按团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团 籍 注 册

  第十七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如有特殊情况,注册的最后截止期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团员证的注册单位是团的支部或总支部。团的支部或总支部要向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告团员证的年度注册情况。

  第十九条 团员持团员证注册时,须交回上一年度团费收缴卡片,经团支部或团总支核准后,在“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团籍注册专用印章。团员证注册后,发给团员新年度团费收缴卡片。

  第二十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期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团的组织应及时提醒。经教育仍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参加团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应携带团员证。

  第二十二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可持团员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团员持团员证参加团组织办的各类青年设施的活动,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团的组织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参加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三名以上同到一地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外出团员,可以凭团员证组成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经民主协商推选负责人,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建立隶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二十五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接转团的组织关系,并应办理团籍年度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目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超龄离团,团员证经组织注销后,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团员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负责团员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组织部门是团员证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团员登记册”、“发展新团员、转入组织关系团员登记册”和“团员证转移、注销登记册”,以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或总支部,与应建立与团员证编号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团员统计数字,以在册团员数字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团员自行脱团、退团或被开除团籍,由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收回团员证,交团的基层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团员证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属团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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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卫生部


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1981年3月18日,卫生部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加强经济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搞好医院建设,使医院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国的医院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经济负担等项原则。
第二条 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与加强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以取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
(2)妥善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医院和职工的积极性;(3)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条 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为此,医院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下,上下结合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并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制度。“五定”和各项定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并参照《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发动群众,根据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五定”指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定任务,要根据医院的性质和历来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医疗为中心,并结合安排好卫生预防、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项业务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五条 定床位,要根据现有床位使用情况和房屋面积、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条件,确定床位数。床位数确定之后,如再增设床位,必须有相应的条件保证,并列入国家和地方发展医院床位年度计划,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为了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临时增加病床要有所控制。
第六条 定人员编制,要根据现有人数和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任务和床位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数。增人要列入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工年度计划,并经过上级卫生部门批准。对超编人员,要逐步加以调整。凡是未经上级卫生部门批准的人员或医院不需要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硬性分配,医院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 定业务技术指标,要根据医院的规模、任务和技术水平,参照医院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最好水平及本地区医院的平均先进水平,确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指标。


各项定额和考核指标,要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对科室可根据材料费用消耗定收入比例,即实行以支定收的比例核算办法。不宜把业务收入指标定到个人。
第八条 定经费补助,国家对卫生部门、地方财政对地方卫生部门,应继续实行现行的补助办法。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可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补助定额的确定,要根据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要考虑医院的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的实际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并注意保持稳定。补助的款额,可以根据实际病床数,也可以实行一部分按工资、一部分按床位或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如因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改变、调整物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影响医院收支较大时,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补助经费可适当调整。
对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不包括在定额补助之内,每年根据财力可能专项安排。
退职退休人员经费,从第二年起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对经济管理工作搞得好,有结余的单位,不应减少补助,要鼓励它们加强经济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药品材料管理
第九条 加强药品材料的管理。对药品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设专职或兼职的药品会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防止损失浪费。药库和药房要分别管理。并应根据《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毒、麻、剧、限等药品,必须专项统计,其他药品的统计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酌情确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防止差错,努力降低损耗,切实实现规定的各种药品的加成率。
核定药品材料库存定额,建立药品材料周转金制度。库存定额要根据床位多少和门诊量大小以及采购、交通、以往消耗等情况核定。数量不足的要补充。资金来源,原有医院可在上年结余中转出;新建、扩建的医院,由预算拨款,以保证医疗需要。
制剂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收费标准和财经纪律。组织合理的医疗收入,把应收的费用收回来,做到应收不漏;收入要符合政策,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入的倾向。对住院预交金的收取,一定要正确掌握,不得因预交金问题而影响对病人的医疗抢救。
第十二条 加强科室核算,制定各项经费开支定额,努力节约经费开支。要堵塞漏洞,修旧利废,挖掘潜力,防止浪费。但一定要把应该花的钱都安排好。医院在安排年度业务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正常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设备和被服装具购置等,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要防止把正常的业务支出压缩下来,当作节余。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未用完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能视为节支用于发奖。
第十三条 医院在定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包括病人欠费基金、大修、大购专款),当年收支相抵确有结余,可以用于发展事业、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医院当年结余未用完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实行专项管理,不能以此抵作下年度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医院在财务管理上应有一定自主权。医院在上级核定年度预算后,在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标准的原则下,有决定各项经费开支的权力。对上级拨给的专项经费,医院调整使用时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要逐步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开展医院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以上医院要单独建立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并做好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的财产物资是保证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要认真进行清仓查库,搞清家底,并建卡、编号、登记,对重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要建立档案,由有关科室和专人负责管理,搞好维修保养,努力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
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实,对于报损报废的医疗器材设备,经过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医院对不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价拨,其收入应专户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
第十八条 制定各种物资消耗定额。定额要合理,要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消耗,节约支出。凡是能回收再用的,都要建立回收制度;不能回收再用的可以处理,按国家有关废品回收奖励的规定,从出售废品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奖金,奖给有关人员。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工作的考核,主要从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项任务完成情况、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根据《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的指标主要是:门诊工作量、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率、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无菌手术感染率、陪住率、药品加成率、划价符合率、设备使用完好率、病人费用负担水平(平均床日费用、每一住院病人平均费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等,同时要考核组织合理收入和节约支出以及差错事故等情况。
对卫生预防、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定出明确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医院对科、室的考核,应由医院院长直接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考核的项目和要求,要从医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对于受客观条件影响较大的某些考核指标,不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科、室对个人的考核,可根据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的内容进行,但项目不宜过多,要根据不同的科、室或不同的工作岗位,提出具体考核标准,以真正起到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在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考核工作时,要注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简化手续,尽量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统计工作(包括药品统计)是加强医院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考核、奖惩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各类医院应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统计制度,并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工作。医院各科室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力求做到统计数字完整准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坚持政治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从医院当年实际收支相抵的结余中提取。提取的额度按照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金分综合奖、单项奖两种。综合奖要按照医院和个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情况,实行记分计奖或其他科学的计奖办法,防止平均主义。实行记分计奖的,各项业务指标、医疗和服务质量指标的分数应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五条 切实防止滥发奖金。奖金的提取,必须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上级规定滥发奖金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做预防工作和做医疗工作的人员,在奖励时应当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事故或严重损失、浪费和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的要赔偿损失,有的要停发奖金、扣发工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医院经济管理涉及人事、医务、护理、药剂、总务、财务等部门,应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这项工作。财务部门要当好参谋。
第二十八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工作以后,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必须加强,要及时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随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偏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医疗单位,其原则精神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在确定“五定”、各项定额以及考核、奖励等方面,都要根据它的任务和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做出具体规定。
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和城镇街道卫生院的经济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开拓性的宏观研究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研究探索长话通信的发展规律,制定长话通信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为使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总结全国各省(区)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发展电信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体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第三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是全国长途电话网的组成部分,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中的新建交换与传输设备应以采用数字通信设备为主,同时,应充分考虑挖潜改造,合理利用原有设备,以提高通信网综合通信能力和全网经济效益。
第五条 规划应结合本省实际需要,在规划中设立多种方案,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网路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途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制,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练,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对于直辖市或区域性长途电话网规划,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作适当修改与补充。
第八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范围包括本省(区)内全部一、二、三、四级长途交换中心。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一)全省及各局长话去话量预测(二)全省长话流量流向预测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一)交换网路组织(二)交换电话路计算(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一)传输网路组织(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一)交换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二)传输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三)长途通信枢纽楼建设的安排及投资估算(四)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六、财务评价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概述
第十一条 本省(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分析。
第十二条 分析本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
1.近年来,长话业务量发展情况、趋势;
2.已达到的自动化水平,开通自动直拨的地市县数,自动业务所占的百分比;
3.自动交换设备的制式、容量、长话业务电路数;
4.省内长途传输网的组织与构成分析;
5.本省(区)市话、农话、非话业务发展情况;
6.分析长话业务供需矛盾,长话市协调发展,交换与传输协调发展,模拟向数字过渡以及通信网建设中需要与可能,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应列出依据的主要文件,如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编制规划文件,邮电部全国通信网的规划文件,省(区)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文件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地理区域范围,规划期分为和起止年限等。
第十五条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要体现充分结合本省(区)的特点,提出依靠技术进步加快长话网发展,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概述各规划期长途电话网达到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水平。即将本规划的主要结果加以简要的概括。包括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的增长速度和达到的业务量,长话业务电路数,交换设备需要量,传输干线建设总长度、通达的地市县数以及自动化水平,数字化水平,服务水平等指标。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
第十七条 长话业务预测是长话通信网规划的基础,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长话业务量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定量估计,其目的是为长话通信网规划提供科学计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长话业务预测所需基础数据的调查和收集,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
——在电信部门内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及各级交换中心历年长话去话量,国际及港澳去话量;
2.本省(区)及各级长途交换中心历年长途有权用户数,平均单机长话去话话务量;
3.各城市历年市话交换设备容量,市话话机数,农话话机数,电话机总数,话机普及率等。
——在社会上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工农业总产值;
2.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人口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通过对上述众多的历史数据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以便从相互关联的因素中找出长话业务发展变化的规律。
第十九条 长话业务预测包括长话去话总量预测和长话流量流向预测两部分。长话去话总量预测是从宏观上研究长话业务量发展变化规律,确定总体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同时也为流量流向预测提供依据。长话流量流向预测是研究各级长话交换中心之间业务量分布与变化的规律,它是电路计算、网路优化,交换和传输装备容量计算的基础。
第二十条 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范围为全省(区)以及各级长话交换中心。预测的方法分为两种:
根据电话机数量的发展预测长话去话量。电话机是市内和长途电话业务的信息源,电话机的发展直接影响长话业务发展,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可通过预测电话机总数和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来预测长话去话总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长市话的协调发展。缺点是预测的准确度较差,特别是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的预测其规律性不易掌握,难度较大。
根据长话业务自身发展规律或与之相关因素的关联建立数学模型预测长话去话量,是当前国内较普遍采用的方法。常用的预测方法有:时间序列回归、相关回归、灰色系统以及综合加权系数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有关预测方法进行预测。
长话业务总量预测中,其基础年长话业务量是根据完成话务量来统计的,考虑到目前我国各省(区)普遍地因通信能力不足,而造成一部分话务量被拒之“门外”,可采用加入话务量系数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长话业务流量流向预测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选定基础年的长话业务流量流向矩阵,该矩阵系通过每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取得的,可由部规划研究院统一提供。
2.各省(区)的流量流向矩阵的行列项应包括本省(区)的各级长途交换中心(C1,C2,C3,C4)以及全国其它29个省区市。(把外省全省视为一个交换点,去话量均归并到该交换点上)。
3.根据各地取定的自动化系数,可分别计算出基础年的人工和自动长话流量流向矩阵。
4.利用前述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成果,即本省(区)内各全国其它29个省区在各规划期的长话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的预测值可由部规划研究院与各省协调后统一提供。由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范围包括所有C3,因此,各省(区)对C3以上城市的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预测时,应尽可能与全国长话网规划互相协调,并应通过今后每年一次的滚动规划,使两者逐步调整一致。
5.长话流量流向预测常用的方法有:平均增长率法、分配系数加权法、双因子法等,依据基础年的流量流向矩阵数据及各交换点和29个省市区各规划期的增长率及去话总量的预测值,确定采用的预测方法,通过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来完成运算,即可得到各规划期的长话流量流向预测矩阵。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
(一)交换网路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自动交换网路组织时,应覆盖本省(区)全部地、市、县局,其网路结构的组成应符合《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的规定。在规划中要明确列出本省(区)全部C1、C2、C3、C4所有隶属关系(列表或图示均可)。
第二十三条 目前各省(区)的长途交换网中,自动网与人工网仍需较长时间并存。但全自动是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规划中应加快自动网中全自动业务的发展,限制半自动和人工网的发展,使人工网的规模尽可能维持现状或逐步减小规模。
第二十四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中,C3以上的交换网路应逐步由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各级交换中心选择交换设备原则:C1、C2长途交换中心应全部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C3长途交换中心应以发展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为主,C4长途交换中心可因地制宜选用数字或模拟的交换设备或长市合一、长市农合一的交换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关于长途电话网的信令方式、网同步方式、网管中心设置以及长途多局制的设置等应符合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二)交换电路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长话交换电路的计算是根据预测年的人工及自动长话业务量矩阵,计算各交换点之间人工电路、自动(含半自动)电路数量,从而得到全网各方向业务电路数,各交换点交换电路总数。
第二十七条 长话人工电路的计算可按部电信总局制定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按“忙时业务量”和“忙月业务量”两种表式,根据不同的提前比重,查出应配电路数。在实际进行规划中,为简便起见也可按各交换局间忙月交换量达1000张,即可设置一条直达电路来计数,不够开直达电路标准的两交换中心之间,其间的话务量可经上一级的交换中心转接。
第二十八条 长话自动交换电路计算,应按邮电部制定的《“自动长途局间电路群设置标准和路由选择规则”暂行规定》执行。各方向的来话电路总数。
(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第三十条 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应以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电路的计算为依据。在各规划期各交换点的交换设备的实占容量即为各规划期计算出的各交换点的各方向来去话电路总数。但其设备安装容量,则应考虑一次装机应满足的年限来取定。(见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C1、C2交换中心新建长途自动程控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3000路端。大于3000路端扩容时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对C3交换中心新建程控自动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500路端,一次扩容大于500路端时,应考虑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
第三十二条 长话交换设备的制式,在同一城市应尽可能采用一种制式,已出现两种制式的,应确定一种为今后扩容的制式。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快长途自动网的发展,对各级交换中心现有人工交换设备原则上不再扩容,维持不变或逐步缩小规模。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
(一)传输网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传输网路组织时,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通信业务需求,网路组织应经济、合理、灵活、可靠,要考虑中远期网路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省际干线传输网结构应尽量采用复合网结构以提高网路可靠性,在同一路由上当有必要另建一条传输线路时,应尽量采用不同传输手段互为备用。省际一级干线由部统一规划,省内电路需通过一级干线应与部协调解决,省际二级干线由相邻省之间相互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现有长途传输网应通过挖潜改造加以利用,增加其通信力,对新建的大容量传输系统应采用数字设备。提高全网的数字化水平。
(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
1.传输电路容量计算
第三十七条 长途传输电路的计算是根据传输网路组织汇总各交换点的业务电路和非话业务电路,然后进行组群计算,从而得出传输网各线段上需求最大传输容量,选定传输设备。
第三十八条 长途传输电路中要考虑的主要非话业务电路包括以下几部分:
公众电报,用户电报等传统非话业务以及用户传真,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等新业务所需的电路;
用户租用所需的电路;
业务联络及公务所需的电路;
支撑系统所需的电路。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还应予留一定数量的备用电路。
第四十条 在计算长途传输电路容量时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法:一种是简单组群计算;另一种实需组群计算。
1.简单组群计算
计算公式:
Cij=〔C1ij+C2ij(1+Mn1〕(1+Mn2)(1+Mf)
式中:Cij为ij两点间传输电路容量
C1ij:人工电路数
C2ij:自动电路数
Mn1:为利用长途自动交换机的非话系数
Mn2:为利用传输信道的非话系数
Mf为电路组群系数
2.实需组群计算长途传输电路按模拟及数字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组群计算。
1)模拟系统的组群计算
(1)基群计算
在两局间电路不够开超群的情况下,每12路开设一个基群,
剩余电路大于或等于6路时,测量开一个基群,如果电路数不足
6路时归并到上级局的电路群中转接,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Nij=INT----+0.5)
12
式中:INT为取整函数
Nij为基群路数
Chij为ij两间的业务电路数
Chij〔〔C1ij-C2ij(1-Mn1)〕(1-Mn2)〕
(2)超群计算
两局之间每60路开一个超群,但不足60路超过36路时亦应
开一个超群,超群数按下列计算:
Chij
Nhij=INT(----+0.4)
60
式中:Nnij为超群路数
2)数字系统的组群计算
对数字传输电路应按PCM一次群计算群路数,即每30路为
一群,不足30路亦开一次群,当两局间业务电路超过30路时,则
可增开一个一次群,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29
Nsij=(----+--)
30 30
式中:Nsij为一次群的群路数

2.网路优化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长途电话网网路优化时,必须将交换网与传输网结合在一起进行,即在传输网确定后,计算交换网;再将交换网确定后计算传输网,相互迭代,逐步优化。
第四十二条 长途电话网优化目标一般有:费用、容量、满足长途通信业务需求的条件下,适当考虑网路的可靠性,以全网建设总费用最省为主要优化目标。
第四十三条 在传输网组织确定后,通过最小传输费用的方法确定两交换点间的传输路由。然后计算交换电路,(这时才能确定费用比)。计算出交换电路后,根据前面叙述的方法,再归并出传输电路的容量。
第四十四条 考虑到网路的可靠性,在一些重要的交换点之间,或两个交换点间电路数超过一定规模时,采用双路由传输。即除了最小传输费用路由外,再找出次小传输费用路由,按一定的比例关系在两个路由上分配电路。
第四十五条 在利用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进行网路优化计算中,要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和调整,以保证网路组织方案更切合实际。
(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第四十六条 省(区)大通路传输手段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远期所需容量、地形、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省际及省至地市大通路传输系统应采用光缆或数字微波,地至县可采用光缆,数字微波或模拟微波,应尽量减少模接口的转换。对于远距离(800公里以上)点对点容量较小二级省际电路可采用数字卫星通信系统,对于边远地区小容量通信可采用稀路由卫星通信系统或采用VSAT卫星通信系统。
第四十七条 数字微波的波道容量应按满足8-10年发展需要考虑;光缆的芯数应按满足10-15年发展需要考虑。近期传输系统的配置一般按满足3-5年的需要安排。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四十八条 为实现长途通信网规划目标,在规划中应提出近、中期长话交换网及传输网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交换与传输设备投资一般采用综合造价指标,列出规划期内各项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和分项投资额。并为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长话交换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各交换点(局)交换设备制式,容量及全国交换设备总数,建设期限及交换网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条 长话传输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有、无线传输建设项目、制式、容量、距离和分项投资源,建设期限,并按新建和扩容改造分类,应提出传输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一条 长途通信枢纽建设的安排应包括房屋建筑、长途交换、传输设备、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及其它相应配套设备等,其建设期限应在长途电话网规划中明确提出。其他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由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本规划工程仅做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估算。
第五十二条 规划应提出近、中期长途通信全网建设总投资估算。总投资估算应包括交换、传输网设备及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源。由于规划中投资估算较粗,因此规划总投资额应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及不可预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规划中,应对长途电话网建设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例如对折旧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利用,国内外贷款及地方自筹资金、集资等来源进行分析,如有缺口,应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建议和办法。
六、财务评价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分析的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部颁布的《邮电通信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长话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财务评价。
第五十五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财务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财务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算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 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目前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
第五十七条 长途电话网的财务评价目的是测算规划期内长话固定资产投入后在长话全行业财务上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偿还能力,并据以评价规划期长话通信建设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为使长途电话网规划得以顺利实现,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在通信政策,支撑系统建设,网路协调发展,筹措资金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方面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