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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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





  为搞好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培养适用人才,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步实施,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二)合理推进,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科学整合,综合设置,建立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整合范围及方式

  (一)将市卫生学校、市职工医学院、市医学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粮食局职工中专、哈尔滨艺术职业学校、市交通职工中专、市财政财经学校、市商业学校、市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和市民政干部学校等10所学历教育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教育局管理。

  (二)将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和市工程技术学校等2所职业技能培训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上述各类学校隶属关系调整后,分别由归口部门提出整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九定”。

  三、责任分工

  (一)市编办负责机构编制调整及相关事宜。

  (二)市人事局负责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交接有关事宜。

  (三)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清产核资及资产接交工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相关问题。

  (五)市审计局负责相关单位的审计工作。

  (六)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收后的各类学校资源整合及相关问题的具体落实推进工作。

  (七)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事宜,确保所属学校平稳交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6月15日至6月29日)。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指导交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划转的各类学校应准备好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职工名册(一式五份)、离退休人员名册(一式五份)、人事档案、机构编制管理证、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单等,并落实相关事宜。

  (二)交接阶段(2005年6月30日)。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对口交接,落实各项具体交接事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整合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人,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围绕教育资源整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对策与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对交接前未完成的事宜,交接后仍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三)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搞好工作配合与衔接,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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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 家 林 业 局
第1487号

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促进两岸农林业发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向大陆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及相关事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湾地区的品种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及相关事务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日期应当使用公历,但证明文件除外。
第五条 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后,申请人自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大陆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申请人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大陆的申请日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审批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未依照本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此项权利。
申请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第一次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大陆以外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可以请求审批机关出具第一次申请日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经育种者许可,在大陆销售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的;或者在大陆以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的,视为申请品种未丧失新颖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不得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驳回其申请。
第九条 品种权申请的其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