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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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已经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旅游局第五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为,倡导导游诚信服务,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导游人员包括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当持有《领队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旅行社,导游协会和导游公司(导游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以诚信为本,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意识,弘扬诚信精神,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守法意识,模范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讲文明、促和谐;

(五)爱岗敬业,热爱云南旅游事业和导游工作,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水平:

(一)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较丰富的基本知识,掌握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历史、地理、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三)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从事导游工作时应着工作服或指定的民族服装,穿着要整洁、得体,举止要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要自然、诚恳、和蔼;使用礼貌用语,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四)语种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掌握本语种或目的地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七条 全陪、地陪、领队和景区(点)导游的基本职责:

(一)全陪导游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组团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社的履约情况和接待质量,负责旅游活动过程中与旅行社的联络,做好各站衔接工作,协调处理旅游活动中的问题,保障旅游团(者)的安全;

(二)地陪导游人员负责实施旅游接待计划,合理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活动,负责游览途中的导游讲解,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提示,处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三)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负责在景区(点)内的导游讲解,解答游客的问题,进行安全提示;

(四)领队人员负责向旅游团(者)介绍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概况及注意事项,监督境外接待社落实旅游合同、安排旅游计划、组织旅游活动,做好旅游团(者)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与旅行社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 全陪导游服务规则

第八条 全陪导游上团前,要查阅接待计划及相关资料,了解旅游团(者)的全面情况,掌握其重点和特点,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携带必备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接团的前一天,全陪导游应同接待社取得联系,互通情况,妥善安排好有关事宜。

第九条 首站接团服务要使旅游团(者)抵达后能立即得到热情友好的接待,旅游者有宾至如归的感觉。接团前,全陪导游应向接待社了解本站接待工作的详细安排情况;应提前半小时到接站地点迎候旅游团(者);接到旅游团(者)后,应与领队核实有关情况;协助领队向地陪导游交接行李;代表组团社和个人向旅游团(者)致欢迎辞。欢迎辞应包括表示欢迎、自我介绍、表示提供服务的真诚愿望、预祝旅行顺利愉快等内容。

  第十条 进住饭店时,全陪导游应当协助领队办理旅游团的住店手续,并热情地引导旅游者进入房间,还应协助有关人员随时处理旅游者进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旅游团(者)进入饭店后尽快完成住宿登记手续、进住客房、取得行李。

第十一条 全陪导游应当与领队核对、商定日程。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组团社,并使领队得到及时的答复。

第十二条 全陪导游应当向地陪导游通报旅游团的情况,协助地陪导游工作,监督各地服务质量,酌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使接待计划得以全面顺利实施,各站之间有机衔接,各项服务适时、到位,保护好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三条 离站时,全陪导游应当提前提醒地陪导游落实离站的交通票据及准确时间,协助领队和地陪导游妥善办理离店事宜,认真做好旅游团(者)搭乘交通工具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向异地移动途中,无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全陪导游应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和物品的安全;组织好娱乐活动,协助安排好饮食和休息,使旅游团(者)旅行充实、轻松、愉快。

第十五条 在当次旅行结束时,全陪导游应提醒旅游者带好自己的物品和证件,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旅途中的合作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

第十六条 下团后,全陪导游应当处理好旅游团(者)的遗留问题。按时填写《全陪日志》或其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组团社)所要求的资料。


第三章 地陪导游服务规则

第十七条 地陪导游接团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带好接待计划、导游证、导游旗、接站牌、结算凭证等物品。熟悉接待计划和有关资料,详细、准确地了解该旅游团(者)的服务项目和要求,与各有关部门或人员落实、核查旅游团(者)的交通、食宿、行李运输等事宜。

  第十八条 地陪导游应在接站出发前确认旅游团(者)所乘交通工具的准确抵达时间,提前半小时抵达接站地点,与行李员取得联络,通知行李员行李送往的地点,与驾驶员商定车辆停放的位置,在旅游团(者)出站前持接站标志,站立在出站口醒目的位置热情迎接旅游者。

第十九条 旅游团(者)出站后,如旅游团中有领队或全陪导游,地陪导游应及时与领队、全陪导游接洽,协助旅游者将行李放在指定位置,与领队、全陪导游核对行李件数无误后,移交给行李员,及时引导旅游者前往乘车处,旅游者上车时,地陪导游应恭候车门旁,上车后,应协助旅游者就座,礼貌地清点人数,行车过程中,地陪导游应向旅游团(者)致欢迎辞并介绍本地历史、地理、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第二十条 旅游团(者)抵达饭店后,地陪导游应引导旅游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店手续,旅游者进入房间之前,地陪导游应向旅游者介绍饭店内就餐形式、地点、时间,并告知有关活动的时间安排,并等待行李送达饭店,负责核对行李,督促行李员及时将行李送至旅游者房间,地陪导游在结束行程活动离开饭店之前,应向饭店安排好叫早服务和行李员搬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参观游览出发前,地陪导游应提前十分钟到达集合地点,请旅游者及时上车,上车后,地陪导游应清点人数,向旅游者报告当日重要新闻、天气情况及当日活动安排,包括午、晚餐的时间、地点。

在前往景点的途中,地陪导游应向旅游者介绍本地的风土人情、自然景观,回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介绍该景点的简要情况,尤其是景点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看点;应告知在景点停留的时间,以及参观游览结束后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地陪导游还应向旅游者讲明游览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抵达景点后,地陪导游应对景点进行讲解。讲解内容应繁简适度,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讲解应语言生动,表达准确。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导游应保证在计划的时间与费用内,旅游者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劳逸适度,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的旅游者。

在景点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导游应注意旅游者的安全,要自始至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活动,并注意清点人数,以防旅游者走失。

第二十二条 旅游团(者)就餐时,地陪导游的服务应简单介绍餐馆及其菜肴的特色,引导旅游者到餐厅入座,并介绍餐馆的有关设施,向旅游者说明酒水的类别,解答旅游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提问,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旅游团(者)购物时,地陪导游应向旅游团(者)介绍本地商品的特色,随时提供旅游者在购物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如翻译、介绍托运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旅游团(者)观看计划内的文娱节目时,地陪导游应简单介绍节目内容及其特点,引导旅游者入座,在旅游团(者)观看节目过程中,地陪导游应自始至终坚守岗位。

  第二十五条 旅游团(者)在结束当日活动时,地陪导游应询问其对当日活动安排的反映,并宣布次日的活动日程、出发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旅游团(者)离站的前一天,地陪导游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与饭店结帐的时间,离饭店前,地陪导游应与饭店行李员办好行李交接手续,诚恳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祝旅游者旅途愉快,将交通和行李票证移交给全陪、领队或旅游者,旅游团(者)所乘交通工具起动后方可离开;

如系旅游团(者)离境,地陪导游应向其介绍办理出境手续的程序。如系乘机离境,地陪导游还应提醒或协助领队或旅游者提前72小时确认机座。


第四章 领队服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领队出团前向计调人员了解团队的基本情况,接收计调人员移交的出境旅游团队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对、查验,团队资料包括团队名单表、出入境登记卡、海关申报单、旅游证件、旅游签证/签注、交通票据、接待计划书、联络通讯录等。

第二十八条 领队应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在会上向游客介绍外汇兑换、目的地国家风俗习惯、确定分房名单、解读行程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通关时,领队应当告知并向旅游者发放要向口岸的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的旅游证件和通关资料,引导团队依次通关。

向口岸的边检机关提交必要的团队资料(如:团队名单、团体签证、出入境登记卡等),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领队应当为旅游团队办妥乘机和行李托运的相关手续,并依时引导团队登机。

飞行途中,领队应协助乘务组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条 在旅游途中,领队应当协助当地导游,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领队要督促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督促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对于境外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和其他危险活动的以及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和强迫旅游者额外付费的,要坚决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出现伤亡事故、行程受阻、财物丢失或被抢被盗、疾病救护等特殊情况时,领队应当做出有效的处理,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请求帮助。

第三十二条 领队在出团前要向游客宣传和讲解《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做到游客人人熟悉指南的内容。在境外发现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时,应及时提醒。


第五章 景区导游服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景区(点)专职导游受景区委派后,应与导游或领队接洽,了解团队的简要情况后尽快带领游客进行游览。

第三十四条 景区(点)专职导游对景点讲解应繁简适度,讲解内容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要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旅游者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劳逸适度,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幼的旅游者。

第三十六条 在景区(点)导游的过程中,应注意旅游者的安全,要自始至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活动,并注意清点人数,以防旅游者走失。


第六章 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过程中,旅游团(者)提出变更旅游路线或行程安排时,导游人员原则上应按合同执行,特殊情况报组团社。

客观原因造成变更旅游路线或行程安排时,导游人员应向旅游团(者)作好解释工作,及时将旅游团(者)的意见反馈给组团社和接待社,并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做好工作。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丢失证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尽力协助寻找,同时报告组团社或接待社,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协助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报案,补办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九条 当旅游者的物品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程度,安排协助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报案,协助查找责任者。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旅游者意外受伤或患病时,导游人员应及时探视,如有需要,导游人员应陪同患者前往就近医院就诊。严禁导游人员擅自给患者用药。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病危时,导游人员应当及时协同领队或亲友送病人去急救中心或医院抢救,或请医生前来抢救。患者如系某国际急救组织的投保者,导游人员还应提醒领队及时与该组织的代理机构联系。

在抢救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当同旅游团的领队或患者亲友在场,并详细地记录患者患病前后的症状及治疗情况。

在抢救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当随时向当地接待社反映情况;还应当及时提醒领队通知患者亲属,如患者系外籍人士,导游人员应提醒领队通知患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同时妥善安排好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活动。全陪导游应当继续随旅行团(者)旅行。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出现死亡的情况时,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接待社报告,由当地接待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导游人员应稳定其他旅游者的情绪,并继续做好旅游团(者)的接待工作。

非正常死亡的,导游人员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相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游企业、导游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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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人员
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
(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
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一类: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两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1997年11月12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政策与策略,指导、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及公益宣传等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协同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科学技术部门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四、负责组织市内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以及有关设备研发、生产、储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确定艾滋病防治疫苗、试剂、药品和设备的价格。
  市财政局: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解决各级财政艾滋病防治经费安排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艾滋病防治试剂、药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销售的相关税收政策。
  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七、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及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
  一、负责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二、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在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和看守所中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配合卫生部门承担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和安全套推广等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
  一、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定,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承担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组织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及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市教育局:
  一、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市经贸委:
  一、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优先立项安排、审批协调运转。
  二、负责牵头组织进行抗病毒治疗药品等强制许可谈判。
  三、协助旅游等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宾馆、招待所、渡假村等场所在大堂、服务台、客房张贴和摆放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放置安全套(避孕套)。
  市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及市场准入的审批、质量监督。对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加快程序办理。
  二、负责对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
  市广电局、市文化局:
  一、负责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本系统工作计划,协调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战略规划和策略原则,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三、报刊杂志列入计划,免费刊出。
  四、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督促其公开张贴和摆放有关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品。
  市科技局:
  一、加大对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支持。
  二、配合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予以优先安排项目。
  市交通局、绵阳民航管理局、绵阳火车站:
  一、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
  一、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负责制定并落实艾滋病孤儿、孤老救助政策。
  二、负责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
  三、对实施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及时报销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三、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引进、推广和监测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艾滋病、性病新型避孕药具社会营商销的规划,建立安全套(避孕套)营销连锁销售机制。
  市农业局:
  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市质监局:
  制定艾滋病预防用品等的生产使用质量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共青团绵阳市委、市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齐抓共管,扎扎实实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实现绵阳发展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