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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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6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维护团体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团体保险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三、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五、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七、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八、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

  九、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应确保为团体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优良的保险服务。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团体保险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于《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中所做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抵触的应继续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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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国税地[1989]94号

1989-09-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铁路局:

  为了正确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对铁路货运凭证的纳税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经研究确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以下简称代扣汇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
  1.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货运车站。
  2.铁路运单是具有合同性质的货运凭证,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纳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3.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以运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铁路分局集中汇缴当地税务机关。
  为了方便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额不足0.1元的免税,超过0.1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4.铁路分局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
  5.汇缴和代扣汇缴税款的缴纳期限,由各铁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共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6.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7.汇缴和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委托铁路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铁路货运部门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货运部门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部门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四、铁路货运部门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具体事宜,由各铁路分局商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五、军事运输、国际联运、水陆联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料运输、工程临管线运输等凭证的印花税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六、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