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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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6日)
深人发〔2006〕58号
  受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委托,外国专家来深圳工作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的名义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发及延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聘用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深圳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深圳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深圳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深圳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款第2、3项所指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3项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五、申请材料
  (一)按下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1.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1份;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6.按下列要求提供聘用协议、合同或其他材料的复印件1份:
  ① 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
  ② 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③ 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
  ④ 符合“申请条件”第4项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
  ⑤ 符合“申请条件”第5项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六、申请表格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但应经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并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1.办理职业(Z)签证
  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工作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聘用专家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外国专家证》
  (1)已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办理《外国专家证》;
  (2)已在华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换工作单位的外国专家或因特殊情况在来华前未能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须在转换工作或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持以下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1份;
  ②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③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④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⑤ 聘用协议或合同(与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时所要求的相同)复印件1份;
  ⑥ 专家护照复印件1份;
  ⑦ 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上述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延期。
  (3)来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等相关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后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后方可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并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Foreign Experts Working Permit Application Record
专家类别: □ 经济技术类 □ 教科文卫类
working field: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Cultural and Education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37*37 PHOTO
Glue photo here

请勿填写此处
2寸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将照片附于此处
姓(如护照所示):

SURNAME (As in Passport)
名(如护照所示):
FIRST AND MIDDLE NAME (As in Passport)
其它曾用姓氏(外文):
OTHER SURNAME USED (Maiden, Religious, Professional, Aliases)
其它名字(外文):
OTHER FIRST AND MIDDLE NAMES USED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DATE OF BIRTH (yy-mm-dd) NATIONALITY PASSPORT NUMBER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CHINESE NAME SEX MALE FEMALE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PLACE OF BIRTH (Country-State-/Province-City)
住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HOME ADDRESS IN COUNTRY OF ORIGIN (Include apartment Number, street, city, state or province, postal code, and country)
住址电话: 电子信箱地址:
HOME TELEPHONE NUMBER E-MAIL ADDRESS
最高学历:
EDUCATION BACKGROUND
现工作单位
CURRENT WORK UNIT
聘用单位名称、地址:
NAME AND STREET ADDRESS OF EMPLOYER IN CHINA (Postal box number unacceptable)
聘用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
NAME AND STREET ADDRESS OF EMPLOYER IN CHINA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 AND CONTACT PERSON (Postal box number unacceptable)
在中国拟聘职务:
POSITION IN CHINA
在中国拟承担任务:
YOUR WORKING MISSIONS IN CHINA
拟抵中国时间:
WHEN WILL YOU ARRIVE IN CHINA?
预计停留时间:
HOW LONG DO YOU INTENT TO STAY IN CHINA?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LIST ALL COUNTRES THAT HAVE EVER ISSUED YOU A PASSPORT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工作过 □ 从未工作过
HAVE YOU EVER WORKED IN CHINA? Yes No
何时? 何地?
WHEN WHERE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HAVE YOU EVER APPLIED ANY OTHER FOREIGN EXPERTS WORKING PERMIT IN CHINA? Yes No
何时? 何地?
WHEN WHERE

随行家属情况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1 2 3
姓名
(如护照所示)
NAME 姓氏
SURNAME
名称
FIRST AND MIDDLE NAME
与申请人关系
RELATIONSHIP TO THE APPLICANT
国籍
NATIONALITY
护照号码
PASSPORT NUMBER

证件代办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日期:
DATE (yy-mm-dd)
代办人联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申报单位(盖章):
此表可由http://talents.sz.gov.cn网站下载。
附表2

2吋
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在此粘贴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经济技术类)
姓(如护照所示): 名(如护照所示):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其它曾用姓名(外文):
其它(或曾用)姓名(外文):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签证种类: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国外联系地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国外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聘用单位名称: 电话:
聘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来华工作任务: 在华工作职务: 在华工作传真:
在华住址: 电话: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请注明聘请的外国专家符合下述的哪一项。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服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代表。
□4.应聘来华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等领域工作,或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
请列出申请人曾就读的高等教育院校

校名 专业 就读日期










请简要列出申请人曾工作的单位

名称 地址 职务 雇用日期




随行家属情况
1 2 3
姓名(如护照所示) 姓

与申请人关系
国籍
护照号码及签证种类


聘请单位意见:


代办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聘请单位盖章


申请者请勿填写以下内容
申请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证件代办人用中文印刷体填写,特殊说明者除外。
2.本表由证件代办人填写并递送。
3.此表可在www.safea.gov.cn网站下载,并请正反两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
4.联系单位及电话:深圳市外国专家局,0755-83360205,8336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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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
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 ぷ骼醋ィ坏梅笱芰耸隆R笆狈⑾趾徒饩鑫侍猓芙峋椋慕ぷ鳎换幕谐 ? 二、取缔奖钱、奖物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各地要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清理取缔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奖钱、奖物、奖励内部消费(包括分卡、数字游戏卡)等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动员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各类有奖电子游戏设施。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 薪本疃模宦砂炊牟┗疃筛骷段幕⒐病⒐ど绦姓芾聿棵旁诟髯缘闹霸鸱段冢婪ㄓ枰圆榇Α6砸抵鳌⒕甙淳壑诙牟┮婪ú榇Α?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拚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
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
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局、公安部治
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0月16日

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


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证》有效期5年。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医疗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目前部分《许可证》已到期。

  鉴于相关部门对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已发生变化,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为满足临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确保对放射性药品使用环节有序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部、卫生部决定,暂不组织《许可证》换发工作,医疗机构原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延长5年。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药品且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原持有《许可证》,不予延期;对医疗机构新申请《许可证》的,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