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45:22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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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自我署2005年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各报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记者站的工作。但仍有部分报社记者站存在多种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者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报社××记者站,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二、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三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
记者站人员变更后,报社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变更记者(包括离任和新任记者)持有的原《新闻记者证》,并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在一个月内为新任记者申领新的《新闻记者证》。
四、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五、报社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报社记者站参加年度审核时,除提交《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该站记者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和样报。
六、报社记者站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社限期改正,报社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七、接到本通知后,各报社记者站要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及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各有关报社要严格遵守报社记者站的相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本报记者站的管理,集中对记者站进行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进一步规范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各有关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报社的监督,要求报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督促报社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各项出版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记者站的监管力度。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记者站年度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记者站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填写《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督促有关报社按规定为符合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责成有关报社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记者站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所辖报社记者站本年度审核情况和《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报新闻出版总署。年度审核报告应包括本省记者站及驻站记者的总体情况、年度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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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过几年的努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在改善投资软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做好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联合年检。

  二、各地要加大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杜绝“搭车年检”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各部门应以联合年检为契机,切实改变管理方式,注重发挥部门间相互配合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年检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地方财政予以支持。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对年检中需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做出具体规范,加大对违规操作的中介组织的处罚力度。对于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中“外汇收支情况表”仍由注册会计师填写。

  六、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的企业数要做出统计,并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

  七、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八、为提高联合年检办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2003年在安徽、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国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广。

  九、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十、为保证联合年检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年检数据上报前应实行分地区预会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十一、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1991年1月9日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
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
国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
性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今后几年,要继续完善和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徕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凡是“八五”和“九五”期间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
二、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旅游全行业的管理。各级各类旅游企业的人、财、物,由企业归属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各级旅游企业都应参加当
地的行业评比、检查等。对与行、游、住、吃、购、娱有关的旅游涉外企业和单位,旅游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保障旅游行程顺利进行。对非法阻挠旅游行程、敲诈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对处理不服的,必须首先保证旅游者的行程顺利,然后再提出申诉。
三、要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集团化政策,近期在全国办好四五个成体系的骨干旅行社集团。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应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
游览点摊贩和书画销售重点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不讲道德、商贩追售商品、追换外汇等问题,以保持游览点良好的旅游秩序和环境。
四、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凡参加国外旅游展销活动和在国内举办全国性的国际旅游展销活动,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牵头举办跨省、市的区域性国际旅游展销活动或连续举办以旅游招徕为主的定期的旅游节庆活动,应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各地旅
游企业派出的常驻经营机构,一律经省一级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外派机构和促销人员,都要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家派出的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五、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以旅游者身分来华的外国记者、神职人员,应特别加强管理,防止他们在华从事采访、传教等与旅游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同时,旅游企业有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征求旅行社或饭店的意见。为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和利益,统一旅游市场的管理,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非法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旅游者发签证通知。如发现旅游从
业人员参与违法活动,必须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六、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陪同人员带领旅游团组到商店购物时,严禁索要回扣,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
七、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家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力量,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旅游商品,搞好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适当放宽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额的限制,具体事宜由国家旅游局会同经贸部协商确定。
八、切实做好旅游交通运输工作,提高我国民航、铁路、交通和旅游企业的声誉和总体经济效益。旅游部门应加强外联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所制定的航班、火车时刻表,合理安排乘机、乘车计划,并事先提报给有关交通部门。民航、铁路、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要
密切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对海外旅游者实行优先,包括运行路线设计,购买机票、车票等。
九、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继续发扬亚运会的奉献精神、民族精神,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管理,深化企业改革,使旅游企业管理尽快走上规范
化、科学化轨道,把整个旅游服务水平提高一步,为国家建设和对外开放做出更大的贡献。



1991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