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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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8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九日



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保护司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座位定员七人以下(含七人)的出租汽车。
第三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支队负责泰安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客运出租营运证》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隔离装置等安全设施,经当地公安机关检验合格后,给予治安管理登记。登记时应出示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客运出租营运证》;
(二)车主身份证明以及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型、车辆牌照号码、车身颜色的;
(二)停业、复业的;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长途行车或夜间到市区外送客时,应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处进行登记。
所称夜间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晚19时至次日凌晨5时和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晚18时至次日凌晨5时。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车窗玻璃上粘贴或悬挂太阳膜、反光纸、布帘等遮挡物;
(二)夜间营运的,应有陪同人员;
(三)不得擅自拆除和改装安全设施;
(四)不得为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人提供方便条件;
(五)不得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隐匿乘客遗失物品;
(七)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公巡机关;
(八)不得强拉或欺诈乘客,不得与社会闲杂人员串通坑骗游客,不得打架斗殴、聚集闹事或从事其他有损泰安形象的行为;
(九)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乘客乘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进行非法活动;
(二)不得破坏车内安全设施;
(三)不得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有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建立相应的治安防范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反劫持训练及处置突发情况的方法,增强其自防能力。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保持安全技防设施状况良好。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无牌、无证和非法营运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治安管理,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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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0]109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高技术服务业是高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引擎,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提升高技术产业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迫切需要。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知识和人才密集、附加值高的相关行业。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加工制造为主的中小企业对研发设计服务和信息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为从实践中探索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律,经研究,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先期开展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工作,为今后全面部署高技术服务业工作奠定基础。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为目标,依据地方条件和比较优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在带动性强的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体系,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行业。
(二)依托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选择部分城市建立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推动重点城市在服务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和完善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经商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各省市可按初步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目录进行统计试点工作(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目录,高技术服务总量统计主要包括:一是第“G”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二是第“M”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三是第“L”类中的7450小类,即知识产权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信息服务
一是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强对全国高性能计算中心的统筹规划,鼓励现有公立计算中心转变机制,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计算服务。大力发展云计算模式的平台运营和应用服务,促进已在内部应用云计算技术的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相关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制造企业通过云计算模式向服务转型。根据工作情况,选择部分城市作为云计算试验城市,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开展云计算服务。
二是开展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在精细农牧业、工业智能生产、交通物流、电网、金融、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物联网特色服务示范。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加快互联网由IPv4协议向IPv6协议的转换,大力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服务模式创新。
三是促进软件服务化发展。推动软件开发与管理咨询的融合,提升龙头软件企业的咨询和服务能力,促进国内重点软件企业面向金融、电信、制造业等行业的知识库建设(包括标准规范、业务模型、数据模型、应用软件构件、行业信息化分析报告和软件解决方案等)。对引导软件企业提供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服务的应用聚合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政府和企业业务外包管理支撑系统软件研发与应用,促进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的实时数据库、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相关业务服务外包。
四是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平台建设,包括高计算能力的实时渲染系统研发和应用、中国风格动漫技法数字化与推广应用、自主动漫和游戏开发系统、数字出版服务平台、3G手机内容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模式创新、数字音视频及语义智能搜索引擎研发及应用、网络协同创作服务平台等。
(二)生物技术服务
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充分发挥现代中药、基因技术等研发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开展生物数据挖掘,建立生物信息共享体系,实现生物数据资源共享,为生物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关键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撑服务。
(三)研发设计服务
在笔记本电脑、3G手机等重点领域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设计企业,鼓励制造企业联合,或与相关企业合作成立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加强研发设计领域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在特色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研发设计服务需求迫切的重点地区,依托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扶持一批高水平设计企业,提升当地产业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
(四)技术创新服务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进一步开放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鼓励全社会开发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在知识产权软件服务、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其他投融资服务等增值服务领域扶持一批服务企业。支持各地有条件的公共知识产权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或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在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扶持一批专业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鼓励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构建多领域、网络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采取单独或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成立主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协调当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术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
(二)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重点领域尽可能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编制本地区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我委(高技术司)。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在总结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
(四)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各地发展改革委应与当地统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2010年开始做好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
(五)要结合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遴选部分重点城市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请在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中提出基地建设相关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内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认定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六)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委(高技术司)。
我们将与相关方面协调配合,及时总结先行先试地区的工作经验,推广成功模式,逐步形成政策措施建议。并将视情况对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

中国 美国


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


(签订日期1997年1月29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吴仪部长代表中国政府与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坎特代表各自政府就知识产权问题于1995年2月26日(3月11日正式签署)在京换函。现送上该换函及附件副本呈请备案(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查)。
 附件:     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

  在中国禁止侵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盗版、专利侵权、假冒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有鉴于此,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以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应通过有效实施本行动计划,参予实质性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本行动计划通过各部门充分行使现有和扩大的职权,建立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近期和长期方案。本行动计划的主要的近期方案包括制定一个特别执行期。在该期间内,应加强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其主要目标应针对有严重侵权的地区,并对侵权产品的制造、复制及发行采取行动。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通过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执法小组及临时小组完成三至五年长期、持续的执法。上述这些组织将相互协调,共同合作,有效执法及处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海关、国务院部委、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部门都将参与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实施。

 一、知识产权实施机构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及地方的办公会议
  1.国务院已建立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通过强有力措施,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以确保有效保护和实质性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本计划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和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未公开信息和其他的相关主题。
  2.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国务院主管科技、外经贸、外交、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司法、公安、专利、著作权、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以及主管有关工业的部门组成。
  3.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研究和确定有效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和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城市以及部委(下称地方和部门)间的实施活动,以达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有效保护与实施。
  ——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调查及实质性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
  ——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提供教育与宣传,培养全国范围内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能力。
  ——指导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一致、统一地适用于所有从事侵权活动的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所有公共、私人及非营利部门。
  4.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指导和协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包括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深圳、江苏、浙江、福建等至少22个主要省、市依照国务院办公会议要求组织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在其辖区内开展活动,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
  5.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对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发布指示,以制定在其本地区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及教育计划。
  (1)每项计划或工作方案应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保证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执行和实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收到这些行动计划及工作方案,并在本行动计划发布后三个月内告知相关的办公会议其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中是否存在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并发出指示解决这些问题。
  (2)近期内,工作重心将有选择的放在重点地区和问题上。这些地区应认真组织力量,调查和处理重大案件,惩处犯罪分子。
  (3)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机构的省、地区和城市,应从1995年6月1日起,第一年每季度一次,此后每半年一次,发布关于其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的后续报告。这些报告一经提出,即应公布。
  (4)在每份报告里,须公布该办公会议中负责协调该办公会议所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联系人的姓名,该联系人即是与权利人联系的纽带。
  6.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各项日常事务。
  (1)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已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应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报告有关该地区、该部门日常有效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行动的情况,并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知识产权的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务传达和落实到各个地区和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城市的办公会议应设立地方的办公室以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当地的有关部门执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有效实施这些法律。
  (二)执法小组
  1.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行政管理和其他部门,包括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专利局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的公安机关(下称下属各级),海关的官员将在办公会议制度下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参加执法小组。参加者均须协助确保有效执法,不得拒绝提供此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人员、工作经费和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利执行本行动计划并确保:
  (1)各执法小组拥有必要的法律授权,并使用其资源以着手执行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当涉及两个以上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必要时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进行协调。
  (2)各执法小组的权力包括在有理由相信或怀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发生时有权:
  ——进入和检查任何场所;
  ——审查帐簿和记录以收集侵权和损害的证据;
  ——封存涉嫌货物及材料和直接主要用于作案的工具。
  (3)一旦发现侵权,执法小组有权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吊销生产和复制音像制品的执照,同时无任何补偿地没收侵权物品并销毁直接主要用于制造该物品的工具。
  2.执法小组有权在受理侵权案件中责令停止侵权。该请求救济的当事人可能要求提供足够保护受指控的侵权人和有关部门的担保或同等的保证以防滥用权利。这种担保或同等的保证不应妨碍使用这些救济措施。
  3.涉嫌犯罪的侵权案件应受到行政制裁并应移送检察机关。在每个刑事案件中,有关部门将寻求并实施与侵权程度相适应的严厉惩罚。
  4.所有参与执法小组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机关将依职权采取有力的行动,即不依权利人的要求主动依职权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调查权利人、他们的代表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所有申诉。
  5.每一个执法小组建立以后,应指定联系人,公布电话号码,以便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与之交换信息。每个执法小组应根据请求使权利人能全面了解有关调查的进展情况。权利人如果主动提供帮助,应依靠权利人的信息和专长,辅助执法小组的实施行动。
  6.国内外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执法小组的联系人提出调查和实施行动的申请。申请被收到后,应递交给执法小组内部主管该项知识产权案件的主管机构。申请应依公开统一的标准而被接受,这种标准限于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权利人以及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其权利已经或可能受到侵犯。在收到该申请的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被告知其申请已被接受。如未被接受,则应被书面告知被拒绝的具体原因。请求行政机关实施行动和接受行政救济将不影响权利人在司法行动中寻求救济的权利。
  7.临时小组
  在情况特别严重的地区,执法小组应建立专门小组,以便对在音像制品(包括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录像带、录音带,以下统称“音像制品”),电影,任何格式及版本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游戏卡、软盘、网络、硬盘驱动器、激光只读存储器和其它媒体,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出版物和商标等特殊领域内的侵权行为采取快速行动。每个临时小组应由各自领域内的主管负责机构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协助。临时小组应有与执法小组同样的权力。
  (三)特别执法期
  1.办公会议及执法小组应长期工作。此外,自1995年3月1日开始,特别执行期应在随后的6个月中得到加强。在特别执行期内应增加调查次数和其他旨在实质性减少盗版、假冒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行行动的次数。
  2.在特别执行期内,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指导和协调在本行动计划下设立的各办公会议和执法小组所要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有关部门一起,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开展一场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教育运动。
  3.工作重心应着眼于在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要地区、城市和单位并做到有效执行,同时重点追查大案要案,以实质性减少盗版、假冒行为,制止以后的侵权,以及要求使用合法产品。
  4.在特别执行期内:
  ——查处侵权人的工作应集中于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区和企业集散地和销售点。
  ——执行行动应主要针对涉及盗版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书籍和其它出版物的侵权行为,假冒和侵犯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的每个厂家在特别行动期内都应受到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已经或正在生产未经授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或以激光只读存储器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对受调查的工厂的检查不予事先通知。经检查未发现有生产侵权产品行为的工厂应予重新登记并在其后定期检查。被发现有生产侵权产品行为的应根据其侵权情节轻重受到行政和/或司法制裁。
  ——在商标侵权方面,应重点查处假冒商标的大案要案,给予严厉处罚并广泛宣传,以显示法制的尊严,并遏止进一步侵权。
  5.在采取特别突击行动的同时,每个执法小组仍应加强并认真执行定期的例行检查,以不懈的努力保证其执行行动的有效性,和其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实质性减少,并不再复发。
  6.如果到1995年8月31日时某具体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减少,或在将来某时又有大量增加,则该地区的特别执行期应相应延长或恢复。如果某地区的盗版行为已经实质性减少,该地区的特别执行期可以在1995年8月31日前结束。
  (四)具体领域的实施工作
  1.音像制品、电影和计算机软件
  (1)1995年7月1日之前,执法小组将完成对涉嫌生产侵权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激光只读存储器生产线的调查。另外,对从事复制、出版、进口、出口、批发、出租、经营或公开放映这些制品的单位将予以调查。
  (2)被确认从事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工厂应被处以收缴和没收其侵权产品,将依据权利人请求,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3条请求赔偿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另外,对那些从事生产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工厂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执照。所有的侵权产品和直接主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都应予以收缴、没收和销毁。
  2.有关音像制品、电影及计算机软件的其他执法行动
  地方电影、音像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及执法小组(如果有)对所有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生产线进行全面调查。
  (1)音像制品、电影
  严格禁止对音像制品、电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为此,应采取以下行动:
  1)经营音像制品、电影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营业。
  2)电影、音像管理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本辖区内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音像制品、电影的单位开始全面的检查和调查,审核这些单位复制、销售、出租、放映和/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所有音像制品的类型、数量、去向及有关的著作权事项。这项工作将持续进行。
  ——屡教不改的侵权人(不止一次地被认定侵权者),将吊销其有关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侵权人,工商局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以内不再向该侵权者核发同一经营活动范围的营业执照。视情况,还将适用行政和司法处罚。
  3)各地方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将会同执法小组(如果有)要求零售商对其音像制品保留准确的库存清单,并定期更新。这些部门将对这些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仔细审查音像制品的来源,并了解类型、数量和销路。
  ——除了那些由经国家批准的正规音像单位出版、发行及经批准复制、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之外,其他音像制品将被视为非法出版物并予收缴和销毁。另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应在适当情况下适用。
  ——经营音像制品的零售单位必须持照经营,严格取缔无照经营的音像制品零售摊贩。经营者应从音像管理部门批准的发行单位进货并进行进货登记。如果侵权产品来路不明,将予调查并追究责任,对负有责任人员将按照其侵权程度严厉给以行政和司法处罚。
  4)1995年7月1日以前,将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有关调查和处罚的报告,同时抄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2)计算机软件
  依法严格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应依法一视同仁。为确保有效打击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应采取以下行动:
  1)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组织和协调工商、公安、著作权行政管理、电子工业、其他有关部门和执法小组(如果有)全面检查本辖区内进行商业复制、批发、零售或出租计算机软件的单位。这项工作将持续进行。
  2)各地方计算机软件管理部门同执法小组(如果有)一起,将要求每个零售商保留一份详细的计算机软件存货清单,包括进行商业复制、发行或出租的任何软件的种类、来源、数量和产品所在地的信息,并定期更新。各部门应加强对这些商业单位的例行检查,核查其库存清单的准确性,并核查有关清单内容的准确性。
  ——除持有经营执照的单位发行或经批准复制、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外,其他所有的计算机软件均将被视为非法出版物,并予以收缴和销毁。计算机软件的零售单位必须持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的计算机软件零售摊贩。如果一零售单位不能证明其计算机软件购自持有适当执照的个人或单位,应对产品来源进行调查。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销售其软件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给予严厉的行政和司法处罚。对惩处重大侵权行为的案件将予以广泛宣传。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侵权人,工商管理局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再发给同一经营活动范围的营业执照。同时,还要视情节给予全面的行政和司法处罚。
  3)任何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公共、私人、非营利机构应提供充足的资源购买合法的软件。
  4)截止1995年10月1日以前,应向负责的部门提交一份关于调查和处罚情况的报告,并上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3.书籍、期刊和其他印刷作品
  (1)鉴于盗版出版物是绝对被禁止的,在书刊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各地应采取行动整顿本辖区内的所有印刷企业;对非法接受订单印刷盗版出版物的企业采取严厉行动,对从事印刷盗版出版物的,不留情地吊销营业执照。
  (2)书刊付印前,出版社和印刷企业必须向颁发准印证的机关进行核实,证实其印刷许可。没有严格履行手续印刷盗版书籍或期刊者将受到行政和司法处罚。出版许可的授予将以申请人是否取得权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授权或许可出版有关材料为基础。无照经营的印刷单位将予关闭。
  4.商标
  (1)鉴于假冒与侵权商标是非法的,办公会议和执法队伍将迅速严格地调查和处罚商标侵权。涉嫌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必须移交检察机关。有关主管当局将处以与侵权行为相适应的严厉处罚。
  (2)任何被允许代表中国个人和组织的商标代理组织现在也将被允许代表外国个人和实体。为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中国的外国公司的独资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人的合资企业和在中国的被许可人将被允许代表外国商标权利所有人。
  (五)直接通过行政机构和部门实施
  1.下列管理机关与部门应拥有所规定的相应权力,并将行使这些权力来消除对知识产权的侵权:
  (1)国家版权局(NCA)以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书籍、其他出版物以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并主管作为执法小组的一部分的执法活动,每个执法小组将调查并处罚对著作权的侵权活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如果有理由相信一个商标合同与法律不一致,商标局将审查该合同,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处罚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申诉以及识别和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查处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3)中国专利局是中国专利法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主管专利法实施的职能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方、部门的专利工作,在管辖区内调处专利纠纷,并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2.省、地区及地方一级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指示直接向他们报告。所有这些主管部门应投入时间和资源以保证它们跨地区以及与中央之间的有效联系,并确保这种运作的有效性和协作性。
  3.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裁定和处罚侵权行为,应:
  ——当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急迫的侵权情况,在侵权行为地,根据权利人请求,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要求侵权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53条和《商标法》第3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3条)赔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并对侵权人处以与侵权行为相适应的严厉罚款;
  ——将任何涉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提交检察部门;
  ——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即被发现使用恶劣的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超过一次的人,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再向该违反法律法规的人颁发同一经营范围的执照。
  4.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过程中,所有在此领域内负有责任的行政和司法部门要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外国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或其他有关方提供的有关侵权信息,并迅速就被报告的案件进行调查。
  5.外国和本国权利人将被许可向国家或地方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提交开始调查或执行活动的申请。申请应依公开的、统一的标准而被接受,该标准应限于决定是否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是权利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权利已被或可能被侵犯。有关提起申请程序的信息应公布并且可被权利所有人获得。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必须被告之其申请已被接受,如果未被接受,应书面通知其被拒绝的具体理由。要求行政实施行动及获得行政补救之后不影响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6.外国权利持有人或他们的代表,将被允许,通过法律手段收集其权利被侵犯的信息。外国实体将被允许通过法律手段收集与侵权问题有关的任何信息。这种信息将被允许做为向行政机关提起调查和处理的证据,与中国国民收集和提供的信息同等对待。
  (六)附加行政行动
  1.中国各地方行政部门必须对从事书籍、激光只读存储器除外的计算机软件生产或销售,或者从事商标印制或出版的个人和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体系,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已发生。
  ——鉴于生产、销售或者印刷或者出版这些产品的个人和企业需经特别许可和营业执照年检,行政部门应只登记那些遵守法律的单位。屡教不改的单位(即那些被认定侵权一次以上的单位)的相应音像产品许可证将被吊销。对侵权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吊销侵权人的营业执照,并且在三年内不在同一经营范围内颁发另一经营执照。根据违法程度同时将适用全面的行政和司法处罚。
  2.各地方行政部门必须将信息和教育结合严厉的执法行动,举办培训课程,要求从事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书籍生产或者销售的单位以及从事商标印刷或出版的单位深入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文件。将举行考试来检查学习情况。通过考试者将被授予知识产权培训证书,并因此证书的效力而经营。
  在进行年检时,未获取知识产权培训证书者将不被授予特殊许可登记和年度经营执照,直到其获得培训证书。
  3.在违反知识产权法调查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制度,以便个人提供信息和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提供帮助。
  4.各地方行政部门应建立一个制度以跟踪严重和重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并与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合作,协调跨地区、跨省的调查和执法工作。他们应迅即有效地打击盗版、假冒商标和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
  5.在正确实施特别执法检查行动时,各地方行政部门和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和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程序标准化,提高管理质量,履行他们的职责和认真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海关执法
  1.所有海关将进一步加强对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自1995年3月1日至1995年10月1日,海关应在边境加强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激光只读存储器和商标货物的进出口保护。海关由此应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这些货物被确认为侵权,就应予以没收、销毁或按下述条件排除在商业渠道之外,并对侵权责任人予以严厉的行政或司法制裁。
  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的新法规将于1995年7月1日前公布,1995年10月1日前实施。法规应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为违法货物。海关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力。尤其是:
  ——侵犯受中国法律和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海关保护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实施方面,海关在申请人提供著作权法律证据后应对著作权实施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如果申请人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注册证书构成法律证据。
  ——商标方面,海关在申请人提供由中国工商局颁发的“商标注菠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注册证书构成法律证据。
  ——商标方面,海关在申请人提供由中国工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在中国工商局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情况下应对商标实施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
  ——海关将基于侵权嫌疑而依照职权(即无需权利人的请求)、应权利人及其代理人的请求或随机查验与著作权和商标权有关的各类进出口货物,以判定其是否为侵权货物。
  ——海关对涉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货物应予扣留,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扣留货物。在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时,应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海关继续扣留该货物。当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时,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相当于被担保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其价值以货物发票价为基础。如果决定认为货物不构成侵权,进出口人可诉诸法院要求权利人赔偿其损失。如果权利人支付了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担保金应全部返回权利人;如果权利人没有及时支付损害赔偿,海关应将相当于损害赔偿数额的担保金交予法院。
  ——海关在法院、海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排除侵权嫌疑的决定后,才可放行侵权嫌疑货物。但是,如果扣留通知送达权利人后十个工作日内,海关未得到有关被指控侵权人以外的当事人提起导致决定的侵权法律诉讼或授权部门已采取临时措施以延长扣留的通知,而且货物符合其他进出口条件的,海关可将其放行;在适当的情况下,此期限可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海关应自扣留货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对涉嫌侵权的被扣留货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尤其是,海关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对嫌疑货物和合法货物进行比较,检查嫌疑货物及有关运输工具,检查海关监管下而又涉嫌侵权的工厂和仓库,审查与侵权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在此过程中,海关应检查侵权证据、其他侵权货物及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设备。
  ——对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和超越海关权限的案件,海关应自扣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将与海关合作查处此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被确定为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应由海关没收。被没收的违反中国著作权法的货物应予销毁。
  ——违反中国商标法的货物应被销毁,除非除去或抹去该商标。在不被销毁的情况下,此类货物应被排除在商业渠道外,并只能被用于慈善事业、表明需要此货物的政府机关使用或将其拍卖给非侵权人。
  ——海关应对侵权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海关将于1995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中央备案系统。备案有效期应不少于七年或到著作权或商标权失效为止,以更短者为准,到期以后可以续展。
  ——备案系统应包括嫌疑侵权人或已知侵权人的信息,其中包括行政当局、民事或刑事司法当局发现的从事侵权货物进出口的人和单位。海关应在该系统中包括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他可靠来源提供的关于已知或嫌疑的侵权货物进出口人的信息、识别据信为侵权的具体商品的方法;如有可能,即将进出口货物的地点和时间;出口货物的嫌疑目的地。海关应将不断更新的备案信息散发到所有海关。
  ——如果有关当事人不服海关的决定,可依《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
  (八)建立版权认证制度
  1.特别识别码
  (1)从1995年3月1日起,对激光唱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将通过特别识别认证制度予以保护。并将提供所有技术援助,以确保在1995年7月31日之前对激光视盘也使用该制度予以保护。为执行这一制度:复制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所有激光只读存储器的厂商,将被发给一种特别识别码并将其标在其复制品的显著位置上。
  (2)对任何没有达到特别识别码要求的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复制品的生产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司法处罚。
  2.权利认证
  (1)所有从事复制、生产或出版境外音像制品或以激光只读存储器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在国家版权局或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他们的合同。
  (2)所有从事复制或出版,包括用于出口的境外音像制品或以激光只读存储器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得到国家版权局发给的权利登记证和有关部门发给的授权具体行为的相关许可证。任何没有获得权利登记或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的个人或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司法处罚。
  ——国家版权局将把旨在授权任何此类行为的文件送交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相关权利人协会,除非经该协会对授权的认证,再发给权利登记证。
  ——除非有国家版权局签发的权利登记证,负责发放许可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地方音像管理部门),将不得签发许可。许可的范围将仅限于权利人授权的行为。
  ——针对一项具体作品签发的登记证绝不妨碍其后对任何当事人与作品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
  3.从1995年3月1日起,任何复制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的实体,应在其生产或复制期间及以后三年,保存一份许可合同和登记证的复印件及复制品的一个样品。
  (九)行政和管理事务
  1.商标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确认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时,应个案审查。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领域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包括考虑基于该商标的国际声誉而在中国产生的知晓程度。
  (2)如果所有人为阻止货物进出口海关,或与行政或司法程序相关确定侵权行为,申请确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应在收到该申请后30天内作出决定,确认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了已经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外,还将扩大到其它的产品和服务,只要这一使用暗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该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会对该商标所有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4)经商标局确定为驰名商标,但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保护其不受侵权。其中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有权对抗或请求撤销伪造或相似相混淆的商标的注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将能够实施其权利反对侵权和假冒行为,达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实施权利的同等程度。
  (5)经商标局确定的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不予国际承认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注册。一旦非国际承认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取得驰名商标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将根据国际承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撤销其注册,对恶意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完全一致或无实质性区别的商标,即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
  (2)项规定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6)商标局将制定和公布有关注册程序的标准,如有关确认混淆的可能性程度、描述的标准,确定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及申请和审查商标申请的程序及注册续展以及对抗和撤销商标的程序和标准等。
  2.不正当竞争
  任何个人或实体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采用竞争对手的商业包装、商业名称、商业说明或商标、服务标志;在贸易过程中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机构、商品或服务、或工商行为产生信誉不利影响的错误声明;在贸易过程中,就制造程序、性质、特征、为其用途的适用性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可能在公众中产生错误导向的暗示或声明等等,将被认定在从事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它负责机构将加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违犯行为给予严厉制裁。

 二、传播信息,培训,并改善知识产权法律的环境
  (一)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和教育,并采取以下步骤:
  1.将知识产权法列入全国普法议事日程,目的是要在一到两年内使50%的干部或各部门县级以上的干部接受知识产权法的培训。80%的研究机构、大中型企业或高等院校的负责人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部门的干部也应受到上述培训。
  2.要特别提高和扩大对于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的干部进行的培训,这些干部包括工商、新闻出版、文化、海关和公安,即负责实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包括电脑软件的著作权的人员。政府将协同地方司法部门提高司法和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并对海关人员就辨认侵犯版权的产品,包括检查计算机软件的方法、检查侵犯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的方法对海关人员进行培训。
  3.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民培训和教育,包括:通过新闻媒介开展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在高等院校开设或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课程,并对大学生进行有关的基础教育;对生产或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企业和非盈利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
  (二)新闻出版机构应:
  1.系统地组织力量提高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全社会意识。新闻机构在正面宣传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必须对严重侵权活动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予以曝光。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信息和教育工作来提高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并公布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对重大侵权案件包括涉外案件的查处情况,应当通过电视和报纸广泛报道,以对广大公众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三)1995年6月1日以前,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将编纂和公布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条例以便使公众可以获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法规、标准、布告、法令和对知识产权授权、管理、实施所做的解释。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布告、法令及解释都将出版,那些未出版和无法为公众广泛获得的将不予实施。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会同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编辑出版《中国专利申请及保护指南》、《中国商标申请及保护指南》、《中国著作权保护指南》,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程序,以便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保护方法。每套指南均应明确解释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及实施的所有程序和标准。上述指南的中文本应在1995年9月1日前广泛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