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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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2]1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答复的组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处负责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等法律文书。

被委托单位全权代理被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日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有关行政执法处;

(二)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被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行政执法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主管厅长签发后,提交复议机关。

第六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本厅委托政策法规处和有关行政执法处各一名负责人员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开庭审理复议案件时,由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厅出庭。

第八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确定具体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长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机关。

第九条 被委托单位确定的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本厅同意,作为本厅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两名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领导。

第十条 因被委托单位就委托事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由被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复议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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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美国


中国和美国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6日)

 一、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会议。会议两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何康先生和美国农业部副部长邦办汤姆斯·海默先生。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双方对一九八一年项目执行情况表示满意。认为这种合作促进了两国农业科技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加强了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双方同意将增加新的合作方式,如开展合作研究,延续性的专题科学合作调查,联合发起举办科学讨论会,为两国学者、科学家、技术人员和学生提供相互学习和培训机会。

 三、一九八二年的科技交流项目,将在一九八0年和一九八一年已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合作领域。会议确定了二十四个项目,其中包括猪的种质、大豆研究、食品加工技术、林木遗传与树木改良。交流项目见附件二。

 四、为进一步加强中美两国农业科技合作,双方认为合作研究是重要的,应予发展。合作研究的具体计划,由双方专家共同制订,通过双方联络秘书提供给双方。合作研究项目见附件三。

 五、双方讨论了培训方法,并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美国同意根据对外合作研究计划继续安排由中国自费的进修学者,其数量大致与一九八一年相同。中方同意事先提供所推荐的学者的学科和专业。
  2.对于中国自费派出的读学位的科技人员和学生,美方同意帮助寻找接受单位。接受的标准将由大学决定。
  3.美方同意在一九八二年继续为中国学者及留学生寻找奖学金,一俟获有机会即通知中方。

 六、双方认为,派遣农业科学家参加共同发起或由一方发起的国际科学讨论会,是开展中美科技交流的一种重要途径。双方同意,一九八二年在美国联合举行一次大豆科学讨论会,见附件四。

 七、双方讨论了科技交流方面某些行政管理问题。双方同意派出考察组的部门,对考察成果的反映、意见通过中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外事局和美国农业部国际合作和发展办公室进行相互交流。这种情况交流,对未来有计划地发展交换考察组的工作是有益的。

 八、由于原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执行秘书人员有变动,双方同意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两主席通过交换信件各确定一名联络秘书,负责督促检查项目的各项活动,其职务为工作组的协调人员。

 九、双方同意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初在华盛顿召开。

 十、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纪要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    美国农业部负责国际事务
    委员会副主任        及商品的副部长邦办
     何  康           汤姆斯·海默
     (签字)           (签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渝府发〔2003〕29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等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不准随地吐痰。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50元罚款。

二、不准随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香口胶、烟头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50元罚款。

三、不准乱倒(抛)垃圾、污水、渣土、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从重处5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从重处2000元罚款。

四、不准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冒装或沿途飞扬、洒漏。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2000元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